事项名称 | 社会市面用文未并用蒙汉两种文字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编码 | d_bm_mmw/2017-00014 |
实施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市面用文应当并用蒙汉两种文字。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社会市面用文未并用蒙汉两种文字,人员当中必须有两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 2.告知责任: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7日内整改完成;= 3.决策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时,依照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定; 4.事先告知责任: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7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到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旅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