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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民委 行政权责清单
事项名称 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事项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编码 d_bm_mmw/2017-00022
实施依据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蒙古语言文字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

  2.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

  3.督查结果上报的责任:监督检查结束后,负责将督查结果上报至自治区党委、政府。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6号)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 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兴安盟党政大楼电话: 0482-8266664传真: 0482-8266661Email: admin@xa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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